如何分割房产权益,是离婚诉讼中较为复杂的一个问题,在我们经历和研判过的案例中,关于房产分割、补偿的裁判呈现出多种思路,且各有各的道理。本文分享的案例,是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而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 协议离婚:支付女方一半房款
男、女双方于2012年3月结婚,2021年6月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关于房产的约定为:
双方共有的某某小区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后该房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男方支付(除去购房时的借款)女方该房产的一半房款。
2024年,女方起诉男方,要求其“承担房屋分割款170000元”。
█ 房产状况:有借款,有贷款
2019年9月26日,双方支付房屋首付款182436.05元,首付款中100000元为男方向亲属借款,剩余82436.05元为双方自有资金,余款400000元办理按揭贷款,共360期,贷款由男方每月支付。
2019年12月至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之日,男方共计支付购房贷款53252.28元。
█ 法院裁判:首付50%+共同还款50%+1万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签订的书面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该套房子归男方所有,男方应支付女方除去购房时借款的房款折价款的一半。
首付款82436.05元、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限共计支付购房贷款53252.28元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的增值部分,法院结合证据及保护妇女利益原则出发,酌情认定由男方在双方前述两项分割款一半的基础上,再向原告支付10000元。故本案被告应当支付上述房屋分割款为:
(首付款82436.05元+已还贷款53252.28元)÷2+增值补偿款10000元=77844元。
█ 律师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房产分割是离婚诉讼中的审理重点与难点。
《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定得比较原则,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关于房产的分割规定也只列举了寥寥几种情形,而实际上,现实里关于房产的情况各式各样,非常复杂。
在以前的文章中,我们也提到过,法官在判决时会掌握以下关于房产及贷款还款的基本情况:
(1)购房时价款及现值;
(2)首付款及所占比例;
(3)贷款数额及其利息数额;
(4)当事人婚后累计还款数额(包括利息)及其占全部房款和利息的比例;
(5)尚未归还的贷款及利息数额;
(6)购买房产时的税费数额。
一般来说,法官会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的基础上先确定产权归属,然后再确定取得产权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的数额。当然,分割仍然要遵循《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即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利益。
在司法实务中,关于具体补偿数额,有时法官会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淡化或加强某些因素,尽量以简单易懂的计算方式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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