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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经济纠纷

上海市私家侦探调查;夫妻共有财产保卫战:“转移、挥霍”情形下的判定与应对

在离婚案件中,对于 “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的行为认定至关重要。一般来说,法院判断一方是否构成此行为,往往根据另一方是否知情、财产消费的必要性、财产数额的大小、受益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方面综合考虑。


例如,在原告何某与被告谭某的离婚案件中,谭某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大额共同财产取出且不能说明合理用途。作为普通家庭,谭某在本来就有工资收入且双方和家庭均无重大开支的情况下,在半年时间内擅自将 20 余万存款变为 2043.33 元,明显不符一般常理和常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一般情理,结合双方感情恶化,谭某主张离婚的过程及处理争议存款的时间等事实,可以认定谭某有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又如夏某与何某的离婚案件中,何某向其大哥何某乙银行账户三次转账共计 15 万元,且未说明转款原因,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何某乙之间有借贷、生意往来或其他关系。这种转款行为并无法定理由或约定理由,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再如在一些离婚咨询案例中,离婚前把所有钱取出去且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如果转移财产并不是为了日常经营或者日常生活为目的,且相关钱款并没有用在家庭生活中,或者转让价格是否明显不合理,则可以认定为是转移财产的行为。


在离婚案件转移财产的认定标准中,转移财产的时间通常是离婚时,包括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行为人将夫妻共同财产通过转让、出售等方法转移到他人名下,具体转移的方法可以是转移已有存款、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私自出售房屋、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私自无偿转让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等。


家庭生活开支应合理、规范使用,切不可挥霍浪费,更不能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影响家庭共同生活。对日常家事代理之外的大额开支,需双方共同决定。对于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开支,如不合理的个人高消费、对外投资等,需要双方共同决定。也就是说,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进行不合理的消费,可视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消费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


夫妻一方非因日常需要擅自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在曾女与杨男的离婚案件中,杨男在未征得曾女同意的前提下,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大额动产,在直播网站上累计消费 170.6 万元。鉴于上诉人杨男高消费的财产已经消费完毕,故已不存在分割该部分夫妻财产的客观基础,但对因此给曾女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杨男作出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断一方是否构成 “转移、挥霍夫妻共有财产”,往往根据另一方是否知情、财产消费的必要性、财产数额的大小、受益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方面综合考虑。所以,对对方财产的搜集、整理、分析非常重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关键。必要的时候,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二、法律依据与案例分析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以及一方有 “转移、挥霍” 等行为时在离婚分割财产中的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多个案例分析,如原告何某与被告谭某的案件、薛某诉陈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案等,进一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对 “转移、挥霍” 行为的认定标准和财产分割方式。

在薛某诉陈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案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巨额款项进行控制,并一次性大量取现使用,又不能说明合理用途。该行为属于严重侵犯配偶享有的共同财产权益,构成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如夫妻双方感情不合处于分居状态,不可能继续共同生活,一方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分割时既要考虑一方的过错,也要考虑双方各自的生活需求。


此外,在丈夫偷偷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后起诉离婚一案中,男子张某与女子黄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黄某一直在家务农和照料老人,张某则在外包工程。张某在车辆保险赔付款到位后,将剩余的 8 万元存于自己名下,后又将其名下的存款 8 万元取出,并将新购买的小汽车转移登记至其姑父名下,随后主动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某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予以不分或少分,遂从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出发,对夫妻共同财产按 3:7 的比例进行分割。


在 “丈夫中奖 800 万后,竟背着妻子偷偷转移财产” 一案中,张女士和陈先生婚后未生育子女,陈先生掌握家中财政大权。陈先生婚后因彩票中奖获税后收入 800 万元,但在经济上对张女士十分苛刻、处处防范。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先生处仍有 250 万元财产无法查清去向,且自 2009 年起便存在频繁的大额取现行为。法院认定陈先生的行为属于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最终酌情确定陈先生向张女士支付 140 万元。


三、财产分割判定

当一方被认定有 “转移、挥霍” 行为时,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分割时既要考虑一方的过错,也要考虑双方各自的生活需求。

在司法实践中,若一方被判定存在 “转移、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那么在财产分割时会面临不利后果。例如在薛某诉陈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案中,陈某对巨额款项进行控制并大量取现且不能说明合理用途,法院认定其构成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在具体分割财产时,法院考虑了陈某的过错,同时也考虑到双方各自的生活需求。此外,在丈夫张某偷偷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后起诉离婚一案中,张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从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出发,对夫妻共同财产按 3:7 的比例进行分割。在 “丈夫中奖 800 万后,竟背着妻子偷偷转移财产” 一案中,陈先生的行为被认定为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酌情确定陈先生向张女士支付 140 万元。


对于 “转移、挥霍” 行为的认定,一般需要满足损害行为达到 “严重” 程度、主观故意、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益且行为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等条件。

通常情况下,对 “转移、挥霍” 行为的认定较为严格。首先,损害行为要达到 “严重” 程度,如一方在短时间内将大额共同财产转移或进行不合理消费,明显不符合家庭生活常理和常情。其次,要有主观故意,即一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益,仍故意为之。再者,该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例如一方擅自将共同存款取出且不能说明合理用途,或者一方擅自进行不合理的高消费等行为。在认定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另一方是否知情、财产消费的必要性、财产数额的大小、受益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方面。正如多个案例中所体现的,当一方无法说明财产的合理用途,且该行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时,就很可能被认定为 “转移、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四、应对建议

对对方财产的搜集、整理、分析非常重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关键。

在面临夫妻一方可能存在 “转移、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时,积极搜集对方财产信息至关重要。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取证,如留意搜集对方名下银行账号或存款簿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所在地等信息;收集其经济来源细节,如工资单、银行交易记录等;对于涉及房地产等重大财产的转移,可查阅房产证、购房合同等文件。若发现对方有低价出售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利用关联企业恶意举债的行为,也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同时,如果怀疑对方制造虚假债务,也应该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并与债权人进行对质。通过这些方法,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提供关键证据。


对于日常家事代理之外的大额开支,需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家庭生活开支应合理、规范使用,切不可挥霍浪费,更不能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影响家庭共同生活。对日常家事代理之外的大额开支,需双方共同决定。对于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开支,如不合理的个人高消费、对外投资等,需要双方共同决定。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进行不合理消费,或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财产,均可视为 “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消费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在这些类别之外的大额开支,夫妻双方应共同商议决定,避免因一方擅自决定而引发财产纠纷。


必要的时候,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离婚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情况复杂或存在争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明智之举。专业的离婚律师不仅业务能力过硬,还能在团队成员的配合协作下,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以一个案件为例,专业律师会为当事人匹配 3 位律师协同办案,严格把控案件的每一个环节。同时,专业律师会将 8 大办案阶段及结果全部清晰呈现,让当事人清楚知道律师的工作内容和费用去向。为了让没有庭审经验的当事人能够轻松应对庭审,律师还会在模拟法庭与当事人进行一对一的庭前辅导,教当事人如何应对法官在庭上的提问,消除庭前紧张。此外,在处理婚姻家事案件时,专业律师不仅能就事论事地解决具体家庭矛盾,还能通过心理引导,帮助当事人从不良情绪中走出来,更好地面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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