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制乃是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及紧随其后施行的非法搜查与扣押所得之证物进行剔除并统而言之的制度规范。
依据现行法律,全体审判员、检察官以及侦查人员务必按照法定的程序履行职责,力求收集到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有罪、犯罪程度深重与否的各类证据以备审判参考。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二、非法证据排除如何处理
针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我们必须明确——对于那些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到的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陈述等相关证据资料,是要进行直接剔除的。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尽管在收集物证和书证的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缺陷,但如果能够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仍然可以考虑将这些证据材料纳入案件调查或审判的
范围之内。换句话说,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非只是简单地强调将那些通过犯罪手段或者不合法途径获得的供词以及搜查扣押所得的证据完全排除在外,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权衡各方面因素来作出处理。这种处理方式通常情况下意味着司法机关不能够采纳这些非法来源的证据,仅能作为参考或者线索使用。除非在特定法律条文中另有特别规定,否则这些证据都无法成为
定罪量刑的关键支撑力量。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乃是法律体系中对于采用违法手段获得的证言以及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并扣押之证据所采取的一种排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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