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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经济纠纷

成都市婚外情取证;如遇婚内出轨怎么办!对应证据又怎么收集呢?

孙某女因在丈夫张某男的电脑里发现与一女子的不雅照片和视频,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孙某女以张某男与该女子的不雅照片及发生性关系的视频为证,认为张某男未尽到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方,要求解除夫妻关系。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现原、被告因为原告怀疑被告与余姓女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分居后,女孩张丙实际由原告抚养至今,考虑到维护女孩稳定的生活环境,女孩继续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宜,被告应给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将综合原、被告双方的经济状况、本市的生活水平和女孩实际需要酌定。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沈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予以分割,分割比例将综合考虑系争房屋来源、原房屋所有人张某丁意愿、原、被告系该房屋动迁安置人员等因素酌定。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威尔士健身卡属于被告专用的生活用品,归被告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分割健身卡(含课程费用),理由不足,难以支持。原告以被告婚内出轨为由,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理由不足,难以支持。
判决如下:
一、准予孙某女与张某男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张丙随孙某共同生活,张某男自xxxx年9月起每月给付张丙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张丙18周岁止(以上款项由孙某女领)。
三、张某男名下上海市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张某男所有,张某男给付孙某女房屋折价款人民币4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四、孙某要求分割张某男名下威尔士健身卡(含课程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孙某女要求张某男给付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1、夫妻一方出轨的,通常被认定双方感情破裂。若此时起诉离婚,即使一方不同意离婚,在原告坚持离婚的情况下,通常法院也会判决双方离婚。

2、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上不受出轨的因素影响。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行为只有《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案例中中孙某女和张某男的共有房屋分割需要考量的因素更多,不能用单一的出轨行为来向孙某女作出有效的倾斜。

3、一方出轨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忠诚义务,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应当符合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4、最后,出轨行为不影响子女抚养权的取得。但是法院在判决中会综合考量比较双方各方面的条件,以孩子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为原则。案例中法院综合情况全面考虑让孩子跟随
哪些情况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纳?


一、聊天记录
对方与第三者之间往来的聊天记录,例如微信聊天,或其他通讯交友软件的聊天记录。但这一类证据很难完全被法院采信,因为很难保证聊天记录没有修改过的。如果想成为有效的证据,可以经过公证处公证,或者使用被法院认可的公证软件做完整的截图或录屏取证。

二、照片录像
如果是公开场合下进行拍摄的照片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偷拍偷录,一是不会被法院采纳,二是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并且引发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的起诉,这样会得不偿失。

三、录音
针对是否有出轨情况进行谈判时,可以采取录音的方式,如果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承认了有出轨行为,那么该录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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