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轨既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也背叛了夫妻感情。夫妻双方不管谁出轨,对家庭都会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即便一方婚内出轨后得到另一方的谅解,夫妻之间的感情也很难破镜重圆。在司法实践中,因一方婚内出轨,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比比皆是,但这类案件很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原因何在?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案例引入
案例
案情简介:危某与杨某1于2011年6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后恋爱。后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儿子杨某2和杨某3,现两个儿子均随杨某1父母一起生活。在危某与杨某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确认的共同财产有自建房屋一套、小车一辆及货车一辆,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因杨某1出轨产生矛盾,自2018年7月起分居至今。现危某以杨某1婚内出轨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杨某1离婚。
法院认为,危某与杨某1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自建了房屋,购买了汽车,表明双方已建立了较好的家庭关系。现杨某1婚内出轨,危某起诉离婚,表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出现重大危机,但出于维护家庭稳定和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考虑,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据此,依照《婚姻法》 (已废止,现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32条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危某与被告杨某1离婚。
二、律师分析
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赖以存续的基础。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可见,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单纯的出轨行为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事由,若一方的出轨行为并未导致夫妻感情无可挽回地破裂,则法院不会判决离婚。
本案中,虽然杨某1有出轨行为,但其出轨行为仅表明夫妻双方感情出现重大危机,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且被告又不愿意离婚,故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通过这一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实际案件中,仅以出轨为由申请离婚,一般情况下会被法院驳回,除非起诉离婚的一方能够证明该出轨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参见李志敏主编:《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5页,转引自李明舜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8页。
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四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79页。)
婚内出轨行为虽然并不直接导致离婚,但是出轨行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违背了道德要求。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43条第2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指夫妻在性生活上保持专一,也包括一方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而损害配偶利益的内容。 设立夫妻忠实义务,是体现和贯彻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的客观要求,有助于净化社会风气,推进法治与德治相融。
刘士国、牟宪魁、杨瑞贺译:《日本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89页。
于海涌、赵希璇译:《瑞士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63页。
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437页。
我国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国际立法惯例,不少国家和地区对夫妻忠实义务也进行了规定。例如,《日本民法典》第770条规定,夫妻一方可以因配偶有不贞行为提起离婚之诉。 《瑞士民法典》第159条第3款规定:“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并相互扶助。” 《德国民法典》第1353条规定:“夫妻系就终身而缔结的。配偶双方互相有义务进行婚姻上的同居;配偶双方互相为对方负责。”
参见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21)黔2324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通常情况下,当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且另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即使一方有出轨行为,法官也会判决不准离婚,给予双方相互冷静和调和的机会,以免冲动离婚。
三、律师提示
忠诚是对伴侣最基本的要求,是夫妻之间最重要的承诺,是夫妻感情得以维持的基础,也是婚姻的底线。一旦跌破了底线,即便婚姻能勉强维持,也可能不会幸福。对于婚内出轨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可能导致夫妻感情无可挽回地破裂。但在没有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一方仅因另一方婚内出轨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会判决不准离婚。因此,法院判决离婚的关键仍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非一方存在婚内出轨等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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